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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德权:股权质押典当可多方位创新

  如今的股权质押业务已从零星而为,并一般以股权回购作为担保措施的业务,慢慢发展成为典当经营的一类重要业务,甚至在广州和上海等地还有专门或者主打此项业务的典当企业。此中经验和创新之举,值得关注。

  以往的股权质押是在签订典当合同后,一般要先办理公司股权转让手续,然后是参与管理的公司催促贷款人的债务偿还,最后通过股权回购,从而使典当企业退出公司。然而在实践中,前述业务的操作多是纠纷不断。

  因为在股权回购作为担保措施的业务流程中,典当行与当户签订典当借款合同,同时典当行又与目标公司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在司法实践中,一旦当户不还款,典当行的起诉将面临两难选择——是以借款起诉,还是以股权起诉?法院在司法认定中是存在分歧的。

  而在典当借款纠纷中,作为担保措施的股权转让在签订协议后一旦涉及法院诉讼,法院的定性一般是债权纠纷。股权转让协议虽然可作为股权质押借款合同的从合同,但担保措施依法无效。在此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是,主合同——典当借款的本、息、费虽受到法律保护,但担保无效会导致债权落空,所以这种业务操作模式风险极大,对典当行不利。

  正因如此,笔者认为,可将股权转让中的回购模式进行创新,建议以股权+债权的模式操作,以小股入股,控制公司,然后借款注入项目公司,项目公司先还借款本息,后按股分红。

  第一是入股:典当企业或可将股权回购改为选择性直接入股。此法因《典当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一般很难在工商部门办理注册手续,但在经营实践中可由典当行指定自然人以代持股的方式入股,然后办理工商注册手续。

  第二是债权:在贷款项目推进的过程中,典当行也可通过掌握债权的方式投入,由其他项目公司与典当行办理典当借款协议,并定性为债权债务关系,由项目公司的股权来办理质押手续。

  第三是管理:股权典当项目必须要参与公司管理,管理团队必须要对公司生产、财务、资产及公章等实施全面控制和监督,才能在管理上将风险点控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