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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市一市民典当百万房产 未能还款被告上法庭

  典当以其短期性、灵活性和手续便捷性等特点,近年来成为中小企业、普通百姓融资借贷的重要手段之一。但是,由于典当不同于常见的质押、抵押行为,大多数人对典当的规则不甚了解,在典当的过程中,常常发生各类法律纠纷,给典当双方都造成了损失,给自身也带来了不必要的麻烦。

  近日,记者在云岩区法院找到了典当的相关案例,并咨询了主审法官,为广大读者详解典当中诸多规定事项。

  抵押房产典当100万

  贵阳人阿虎在做生意。2014年底,阿虎缺少周转资金,便想到了向贵阳一典当公司借钱救急。

  2014年12月中旬,阿虎和典当公司签订典当(抵押)借款合同,合同期限为1年。

  双方约定:阿虎以贵阳市南明区一商铺作为抵押物,向典当公司借款100万元,典当期限为6个月。典当期内,阿虎每月向典当行支付,当金利率0.4%,综合服务费2.6%(即每月3万元),当期届满时,阿虎应当及时办理续当或赎当。

  超过5日,不赎当也不续当,视为绝当。典当行有权自行委托拍卖行对抵押物进行拍卖,并收取每日0.5%的违约金。

  合同签订后,双方办理了房屋他项权证。三天后,扣掉典当行当月综合服务费,阿虎收取了典当行的97.4万元当金和当票。

  典当公司状告借款人

  之后,阿虎办理了4次续当手续,每月支付当金利息,综合费3万元。2015年5月,阿虎表示已无力支付。

  多次催收无果后,2015年12月,典当公司将阿虎告到云岩区法院,索要当金100万元,利息和综合费5000元,以及违约金105万(从2015年5月至12月,每日0.5%)。并指出,阿虎抵押典当的房产已绝当,由典当行依法委托拍卖,拍卖款俦用于偿还典当行垫付的诉讼费、律师费、拍卖费等相关费用,及当期内欠付的利息、综合费、违约金和本金。

  典当金利息律师费全付

  法院认为,双方根据合同约定,办理房屋他项权证抵押登记,并出具当票,双方典当法律关系成立。阿虎应当按约定支付当金利息、偿还本金。

  典当综合费在合同成立之日尚未发生,典当行预先扣除综合费用2.6万元不合理,因此,阿虎实际取得的当金应为97.4万元。

  2015年5月后,阿虎未再按照合同约定续当,视为绝当。

  双方合同约定,在绝当后,典当行有权自行委托拍卖。处理绝当房产期内,典当行有权收取违约金。但每日0.5%的违约金,计算标准过高,应按年利率24%收取。超出部分不予支持。虽然合同及《典当管理办法》对典当行委托拍卖的期限没有规定,但为了防止损失扩大,有必要合理限定。典当行在明知道阿虎不还款的情况下,未及时委托拍卖,导致损失有所扩大,故法院酌情确定了履行届满期限。届满之后造成的损失,由原告自负。

  法院判决,阿虎偿还当金97.4万元,支付违约金13.45万元。典当行对阿虎的商铺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诉讼费、律师费、拍卖费等相关费用由阿虎承担。

  法官说法

  绝当并非与己无关

  典当是指当户将其动产、财产权利作为当物质押或者将其房地产作为当物抵押给典当行,交付一定比例费用,取得当金,并在约定期限内支付当金利息、偿还当金、赎回当物的行为。

  由于典当不同于常见的质押、抵押行为,大多数人对典当的规则不甚了解,在典当的过程中,常常发生各类法律纠纷,给典当双方都造成了损失,给自身也带来了不必要的麻烦。

  “有些人以为,自己的东西成为绝当后,就全权交给典当行了,从此该物即与自己无关,其实不然。”本案的主审法官,云岩区法院民二庭吴喜圆法官介绍说,多数人都知道,到了当期而无力续当或赎当,典当之物即会成为绝当。

  《典当管理办法》规定,当物估价金额在3万元以上的,可以按照担保法的有关规定处理,也可以双方事先约定绝当后由典当行委托拍卖行公开拍卖。

  拍卖收入在扣除拍卖费用及当金本息后,剩余部分应当退还当户,不足部分向当户追索;绝当物估价金额不足3万元的,典当行可以自行变卖或者折价处理,损益自负。“也就是说,对于绝当,3万元以上的,典当行在处理时是多退少补的。”

  “在绝当后,当户千万别放任不管,这样只会增加自己的损失。本案中的阿虎,如果在无力续当或赎当后,立即要求典当行折价或拍卖,便可少付10多万的违约金。”吴喜圆法官说。

  典当利率有规定

  “典当当金利息是不能预扣的。”吴喜圆法官说,《典当管理办法》有明确规定,当金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银行机构6个月期法定贷款利率及典当期限折算后执行。

  “典当行可收取综合费。”吴喜圆法官说,典当综合费包括各种服务及管理费用。按规定,动产质押典当的月综合费,不得超过当金的4.2%;房地产抵押典当的月综合费,不得超过当金的2.7%;财产权利质押的月综合费,不得超过当金的2.4%;当期不足5日的,按5日收取有关费用。

  不是任何典当行都能当房

  “有人认为,房产典当是很多典当行的重要业务,因此,所有典当行都能当房。”吴喜圆法官说,并不是所有典当行都能经营房产典当业务。《典当管理办法》规定,注册资本达500万元以上的典当行才能从事房地产抵押典当业务,因此有些典当行是不开展此项业务的。

  “也不是什么房都能当的。”吴喜圆法官说,法律对能够典当的房产是有规定的,简单地说就是只有取得产权证的房产才能进行典当。

  如期房、公房、共产权证房、5年以内的经济适用房、两证不齐全的房屋、有产权纠纷或法院查封等不具备上市交易流通条件以及偏远地区上市困难的房产,均不能典当。

  另外,被相关部门依法查封、扣押或已经被采取其他保全措施的房产,也是不能用于典当的。

  吴喜圆法官表示,将房产用于典当,并不是意味着把空房交给典当行。房产典当实际上就是房产抵押,典当人并不需要将房产移交典当行占有,典当行也无权使用该房产,而仅仅是限制其产权转移,将其作为清偿本息的财产担保,房产仍归原产权人使用。

  典当行办理房产抵押业务时,应当和当户先行办理抵押登记,再办理抵押典当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