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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当期满未还清本息 法院:利息高也得交

  姜某借款后以典当行借款利率高为由未按时还款,无奈,典当行将姜某诉至法院。近日,即墨市人民法院对这起民间借贷纠纷作出一审判决:被告姜某给付原告该典当行借款本金1771200元及利息120048元。

  据了解,2013年8月7日,姜某与即墨某典当行签订《房地产抵押典当合同》,约定将姜某的两处自有房产作为抵押物贷款,贷款期限为6个月,双方商定典当月综合服务费为27‰,在发放当金时一次性扣收;若姜某到期不能还款,按约定贷款利率的双倍承担还本付息责任,并承担索款费用。当日,该典当行向姜某发放借款1771200元。同时,姜某出具借条。然而借款到期后,姜某仅向该典当行还款393600元,至于本金和剩余利息,他迟迟未还。无奈,该典当行将姜某告上法庭,请求判令给付其本金及利息29万余元。

  庭审中,被告姜某辩称,虽然双方签订了房地产抵押典当合同,但该案实为借贷纠纷,该典当行提供的借款数额为1771200元,其要求的利息过高,应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签订的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该典当行主张的利息未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法院予以支持;该典当行主张利息计算时间为14.5个月少于实际计息时间(自2013年8月8日至2014年10月27日),法院亦予以确认,以此计算的利息为513648元,被告已偿付393600元,尚欠120048元。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